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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渔业新协定六月起生效

对稳定东海渔业秩序维护双边关系意义重大
2000-03-24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邵文杰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23日电记者邵文杰今天从农业部渔业局了解到,中日两国政府就新渔业协议生效达成协议,约定新协定将于今年6月1日生效。

据了解,中日两国政府于1997年11月11日签署了新中日渔业协定,并于1998年上半年完成了协定生效的各自国内法律手续。由于双方在与协定生效相关的东海北部水域渔业安排问题上出现较大分歧,协定一直未能生效。今年2月27日两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最终就存在的主要分歧达成协议,中国农业部部长陈耀邦与日本国农林水产品大臣玉泽德一郎签署了会谈纪要,约定新协定于今年6月1日生效。根据该协定的规定,1975年8月15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渔业协定》自新协定生效之日起失效。

据介绍,新中日渔业协定与现行协定(1975年中日政府间渔业协定)相比有了很大变化,是两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在两国尚未完成海域划界之前的一种过渡性的渔业安排,原则上将各自管辖水域从两国领海扩大到专属经济区,但考虑东海存在的各种复杂因素,确定了在不同水域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主要内容为:在东海大部分海域(北纬27度至30度40分,距两国领海基线52海里外)设立“暂定措施水域”,由双方共同管理;在暂定水域以南(北纬27度以南,东经125度30分以西)维持现有的渔业关系;在东海北部(北纬30度40分以北,东经124度45分至127度30分之间),双方渔船无须领取双方许可即可作业(基本维持现状);上述水域的东西两侧,即靠近两国领海外侧的水域,分别由中日两国管理。

新中日渔业协定是我国与邻国签署并即将生效的第一个向专属经济区制度过渡的渔业协定,是中日渔业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它的生效对于稳定东海渔业秩序,维护两国渔业利益和双边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为今后我国与其他周边国家建立和发展双边渔业关系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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